青島市第六屆中西醫結合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青島市中西醫結合學會。英文譯名為Qingdao Association of the Integrating Medicine ,縮寫為QDAIM。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西醫結合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經青島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準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黨和政府聯系中西醫結合醫學科技工作者與管理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中西醫結合醫學事業的助手。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廣大中西醫結合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中西醫結合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中西醫結合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中西醫結合醫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積極開展中西醫結合科技咨詢工作,為我國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堅持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貫徹“中西醫并重”、“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和醫學科學技術、衛生工作及中醫藥各項方針政策,堅持中西醫結合方針,積極開展學術活動。
在學術活動中,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實行基礎理論與醫療預防實踐相結合,扶持醫學科技成果轉化,大力開展科學普及,加強中西醫團結合作,優勢互補,堅持學術民主,樹立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加強中西醫結合研究,推動中醫、西醫兩種醫學體系的有機結合,促進中西醫優勢互補及相互融合。倡導社會主義醫學道德,發揚救死扶傷,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科技研究重點、衛生工作任務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本會接受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青島市科學技術協會、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地址設在青島市市北區人民路4號,青島市中醫醫院(市海慈醫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各種形式的中西醫結合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論證和科學考察學術活動,加強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系與協作。
(二)依據有關規定, 編輯出版綜合性和??菩灾形麽t結合醫學學術刊物,醫學科普讀物,醫學專著,醫學信息交流資料以及醫學音像制品等。
(三)開展醫學繼續教育,鼓勵和組織會員學習和更新中西醫學知識,不斷提高會員及中西醫結合醫學工作者的中西醫結合醫學水平。
(四)普及中西醫結合醫學衛生知識,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中西醫結合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和科學防病治病意識。
(五)加強同國內外醫學衛生學術團體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系和交往,擴大中西醫結合醫學交流,積極開展國際間的中西醫結合醫學合作。
(六)積極開展中西醫結合醫學科技決策論證,提出中西醫結合醫藥衛生方面的改進意見和工作建議,承辦政府各部門委托的工作。
(七)開發和推廣中西醫結合醫藥衛生和醫學科學技術成果,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
(八)評選、獎勵和向有關部門推薦中西醫結合醫藥衛生成果、學術著作、論文及科普作品、優秀中西醫結合醫藥衛生優秀人才和管理工作者,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會員和工作人員。
(九)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們的意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設普通會員、資深會員以及外籍會員。
第九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各類會員條件:
l、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高等醫藥院校本科畢業,在科研、教學、醫療、預防、藥物、編輯出版以及組織管理等與醫學有關學科工作三年以上;或高等醫藥學院??飘厴I,在上述部門工作五年以上者;從事中西醫結合工作,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者;
(2)非醫藥院校畢業,從事與中西醫結合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第1條相應條件者;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醫療、預防、衛生、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者及領導干部;
(4)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具備第1條相應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2、資深會員:普通會員中取得主任醫師、主任藥師、教授、研究員或相應職稱,有較高學術威望,從事中西醫結合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在中西醫結合學科發展中起帶頭作用或在中西醫結合醫學科學領域中成績卓著,有重要貢獻,熱心支持本會工作者。
3、單位會員: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與社團,以及醫藥生產企業單位,愿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港澳臺地區民間社會團體除外)。
4、外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本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資深會員由本人申請或地方學會、??莆瘑T會推薦,經常務理事會審批;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為發展本會事業自愿捐款和籌集資金。 。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不繳納會費者,不能成為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 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涉及換屆改選事項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四年按期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完成理事會換屆工作。
在理事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換屆申請,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后進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兩個月,應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召開會議的申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同意后,組織實施。
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按照本會章程和民主程序進行。
會員代表大會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作出決議,在計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六個月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提前或延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本會換屆后,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選舉結果和章程等文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按照國家關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規模適中,人數根據本會會員數量按一定比例確定,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
(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中應有相當比例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理事會成員的四分之三、常務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應為一線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中應有合理的年齡結構。
(五)每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調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六)屆中調整理事,由常務理事會到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執行。調整本會負責人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本會理事會建立的黨組織,受業務主管單位科技社團黨委領導。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七)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計劃;
(十一) 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連任不超過2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及本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三)監督本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四)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在職縣(處)級及以上領導干部兼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聘任為秘書長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并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除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本會應當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決議向全體會員公開。
會費主要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本會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
會費使用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報常務理事會審定,并向全體會員公告。本會應當每年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定期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并在年檢時填報會費收支情況。
本會收取會費,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部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除會費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年11月30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下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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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區:青島市市南區棲霞路18號
西院區(青島市第五人民醫院):青島市市南區嘉祥路3號
醫患溝通辦公室電話:83777016("紅包"治理專項投訴電話) 受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8:00—12:00,13: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