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警醒(八)每月一案第10期(天津地鐵四號線“10.12”較大坍塌事故)
違法分包工程未按方案施工
瞞報謊報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
――天津市地鐵4號線登州南路站“10·12”較大坍塌事故原因剖析和事故警示
2021年10月12日15時35分左右,天津市地鐵4號線南段土建第6合同段發生一起較大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不含事故罰款)667.6萬元。
基本情況
(一)涉事項目相關參建單位情況
1.涉事項目建設單位: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鐵集團),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張興彥。
2.涉事項目總承包單位: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市政公司),為天津城建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黃世軍。
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簡稱五市政五分公司,為五市政公司的下屬分公司,負責人:常維元。
3.涉事項目附屬結構土建工程實際施工單位: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隧道公司),為天津城建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郭春林。
2020年8月,隧道公司在內設部門隧道三分公司管理架構的基礎上成立天津地鐵4號線南段工程土建施工第6合同段(以下簡稱第6合同段)工程的兩個車站附屬工程項目部,張慧軍為項目部經理。
4.涉事項目專業分包單位:中亞世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亞世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剛;實際控制人:王泱民。
5.涉事項目監理單位:中煤中原中國公路咨詢聯合體
中煤中原中國公路咨詢聯合體為天津地鐵4號線南段工程土建監理第1合同段(以下簡稱監理第1合同段)監理人,聯合體由中煤中原(天津)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聯合體主體方)與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聯合體成員方)共同組成。
中煤中原(天津)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中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立濤。
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咨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玉萍。
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武漢)橋隧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咨橋隧分公司),為中咨公司下屬分公司,負責人:羅濤。
6.天津城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公司),國有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許洪智。
7.陳貴(自然人)
陳貴及其施工隊以中亞世紀公司名義負責機械剔鑿混凝土支撐及主體結構與附屬結構之間的地連墻、鋼筋混凝土支撐、冠梁等鋼筋混凝土結構及擋水墻。
8.張清均(自然人)
隧道公司項目經理張慧軍口頭安排張清均及其施工隊負責對1號、2號臨時支撐地連墻進行人工剔鑿作業。
9.邢青明(自然人)
隧道公司項目經理張慧軍口頭安排邢青明及其施工隊負責清理張清均施工隊人工剔鑿地連墻所產生的渣土。
(二)涉事項目基本情況
該工程共分為4個標段,事發標段為第3標段,即第6合同段。該合同段于2015年8月15日由五市政公司開工建設。截至事故發生之日,登州南路站主體結構已完成,附屬結構1號風道與車站合建及D出入口已完成,A2出入口后澆帶部分頂板、2號風道內人防門和風井口部分及C1、C2出入口頂管始發井頂板尚未完成。
(三)涉事工程項目發包、承包情況
2015年4月20日,地鐵集團與中煤邯鄲中原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中咨公司簽訂了《天津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2015年8月28日,中煤邯鄲中原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咨公司簽訂《聯合體監理協議書》,約定監理工作的總工作量由中煤中原公司承擔66%,中咨公司承擔34%,由中咨公司負責民航大學站(原民航學院站)、航雙路站(原外環路站)、躍進北路站(原沂蒙路站)、登州南路站(原昆俞路站)及靠近新興村車站的盾構標的監理工作。
2015年9月9日,地鐵集團與五市政公司簽訂了《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五市政公司作為項目總承包方完成第6合同段(登州南路站、躍進北路站)的建設工作。此后,地鐵集團與五市政公司先后5次簽訂補充合同,合同最終確定工程竣工日期為2021年12月31日。
2018年5月9日,由于中煤邯鄲中原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并入中煤中原公司,監理合同主體變更為中煤中原公司與中咨公司,地鐵集團與中煤邯鄲中原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中咨公司簽訂補充合同,由中煤中原公司與中咨公司繼續享有對發包方的權利,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
2018年9月25日,中咨公司召開專題會議,確定將監理第1合同段項目交由中咨橋隧分公司完成。
第6合同段登州南路站及躍進北路站主體工程基本完成后,五市政公司因資金和人員問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地鐵集團多次催促城建集團公司及其下屬五市政公司,要求五市政公司履行合同、按期交工。2020年8月10日,城建集團公司經研究決定由隧道公司繼續完成該合同段剩余工程,并組織五市政公司及隧道公司完成交接工作。同日,五市政公司和隧道公司經會議研究確定將五市政公司承建的第6合同段項目后續附屬工程全部移交給隧道公司。2020年8月12日,五市政公司與隧道公司簽訂內部協議:由隧道公司進行登州南路站和躍進北路站兩個車站的風道及出入口土建施工,工程期限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31日,五市政公司不再參與施工,但要求隧道公司按建設單位要求及標準組建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施工現場宣傳以及各種報表、資料均體現五市政公司;五市政公司按隧道公司完成工程量的1%收取管理費,在業主支付工程款時扣除。
2021年2月1日,隧道公司以五市政公司名義與天津市宣通橋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宣通公司)簽訂第6合同段登州南路站及躍進北路站附屬工程結構勞務施工合同。合同規定:工程內容為登州南路站及躍進北路站兩車站的附屬工程主體結構勞務施工,由宣通公司承包登州南路站及躍進北路站兩車站的附屬結構鋼筋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工程。
2021年5月1日,五市政公司與隧道公司簽訂了第6合同段現場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要求隧道公司負責附屬結構施工相關的一切現場施工工作,但未向監理單位進行備案。
2021年9月6日,自然人陳貴以中亞世紀公司名義、隧道公司以五市政公司名義簽訂第6合同段登州南路站及躍進北路站附屬工程鋼筋混凝土結構拆除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中亞世紀公司負責拆除混凝土支撐及主體結構與附屬結構之間的1200方地連墻、1000方鋼筋混凝土支撐、冠梁等鋼筋混凝土結構及擋水墻。合同時間顯示為2021年6月30日。
2021年9月28日,在未簽訂個人勞務合同或者項目發包合同的情況下,隧道公司項目經理張慧軍安排自然人張清均及其施工隊對附屬結構西側1號、2號地連墻臨時支撐墻進行人工剔鑿。
2021年9月底,在未簽訂個人勞務合同或者項目發包合同的情況下,隧道公司項目經理張慧軍安排自然人邢青明及其勞務隊對張清均施工隊人工剔鑿作業產生的渣土進行清理。
(四)事故發生部位結構情況
地鐵4號線南段登州南路站南側附屬結構包含A2出入口及2號風亭,二者為一體結構,內部用混凝土墻隔開,附屬結構頂、底板與車站主體結構相連。其中A2出入口包含與車站連接口、出入口通道和地面出入口三部分;2號風亭包括2個活塞風井、1個排風井、1個新風井。事故發生點位于A2出入口與車站連接口和新風井范圍。
事故涉及到的主要結構構件如下:
(1)主體結構地連墻:車站主體結構基坑開挖時的圍護結構,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深度一般為車站基坑深度的1.8-2.0倍,在附屬結構基坑開挖時也作為附屬基坑圍護結構的一部分,附屬結構與車站連接時需要鑿除附屬結構底板以上部分地連墻和冠梁。
(2)冠梁:設置在圍護結構頂部的鋼筋混凝土水平梁,主要作用是把每幅地連墻連接為一體,同時承受基坑第一道支撐水平力;附屬結構范圍內的車站主體結構冠梁,在附屬結構基坑開挖過程中也承受附屬基坑第一道支撐水平力。當附屬結構第一道支撐拆除后,該部分冠梁及地連墻完全失去作用,隨后進行鑿除。
(3)擋水墻:設置在基坑圍護結構冠梁頂部,主要作用是防止暴雨天氣場地內雨水漫流入基坑,一般為磚砌結構,也可采用混凝土結構,高度一般為0.5-1.0米。
(4)鎖口管接頭:地下連續墻需要分幅施工,一般幅寬為6米,鎖口管接頭是地下連續墻每幅之間接頭的一種形式,鎖口管接頭部位為素混凝土連接。
(5)護坡:在基坑邊緣土體表面澆筑的一層混凝土,其作用是防止邊坡土體坍塌和雨水沖刷。
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1年7月,在附屬結構基坑第一道支撐施工時,為了防止邊坡土體滑落,宣通公司在之前已鑿除的7米冠梁處澆筑了素混凝土護坡,并在整體冠梁上方砌筑了紅磚擋水墻(高1米,厚0.24米),然后進行基坑開挖工作。
2021年8月25日,登州南路站南側附屬結構基坑開挖到底后,為了使附屬結構頂、底板與車站主體結構連接,隧道公司安排中亞世紀公司(陳貴施工隊)開始跳倉鑿除附屬結構與車站主體結構之間的原車站主體基坑圍護結構地連墻,一共鑿開5個孔洞(自西向東寬度分別為7.7米、6.6米、5.06米、9.1米、8.1米,高度均為6.45米),預留包括兩側在內的6個臨時支撐地連墻(自西向東寬度分別為4.4米、7.81米、4.91米、3.22米、4.1米、2.6米,高度均為6.45米),作為上部冠梁及地連墻的支撐。
2021年10月初,宣通公司在3號臨時支撐地連墻西側約3米位置、3號與4號臨時支撐地連墻之間及4號與5號臨時支撐地連墻之間設立三個混凝土臨時支墩。10月7日之后,中亞世紀公司(陳貴施工隊)陸續鑿除東側3個孔洞上部地連墻及冠梁。至事發前10月11日,4號臨時支撐地連墻已切割并清理完成,5號和6號臨時支撐地連墻正在切除。
2021年9月底,施工單位安排張清均隊伍,開始鑿除西段1號和2號臨時支撐地連墻。其中1號臨時支撐地連墻在9月29日至10月10日之間鑿除;2號臨時支撐地連墻于9月29日開始鑿除,至事故發生時已鑿除至底板上1.5米處。10月11日,中亞世紀公司(陳貴施工隊)對3號臨時支撐地連墻上部冠梁及地連墻開始鑿除,12日上午完成并割斷連接鋼筋。
2021年10月12日15時35分左右,西端一幅地連墻從鎖口管連接部位向下滑落,剩余冠梁及地連墻隨即下落,位于冠梁上部的磚砌擋水墻掉落在附屬結構頂板、通道和新風井內,砸中通道和新風井內正在進行清理作業的邢青明施工隊作業人員,造成4人死亡,1人輕傷。
(二)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處置情況及評估
1.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2021年10月12日15時35分左右,地鐵4號線登州南路站南側附屬結構冠梁發生坍塌。15時38分左右,隧道公司項目經理張慧軍接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員于宏偉電話報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向隧道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郭春林電話報告事故情況,郭春林安排隧道公司總經理索明偉前往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16時至16時30分,隧道公司管理人員相繼到達事故現場開展救援。經郭春林授意,索明偉與張慧軍共同商議后決定以“事故造成一人受傷”作為對外統一口徑,并通過電話通知正在事故現場的隧道公司副總經理馬建僑。馬建僑、張慧軍分別指揮徐寧、于宏偉等人對外統一口徑。邢青明準備撥打110報警時,徐寧制止其報警,并要求邢青明制止其他人報警。邢青明按徐寧的要求執行。
16時27分左右和16時47分左右,在事故中受傷的工人馮秋增2次撥打120急救電話,告知事故現場有人受傷、3至4人被埋壓。17時許,120急救中心5輛救護車陸續到達事發地點,隧道公司現場人員告訴急救人員只有1名傷者。急救人員在A2出入口B1層樓梯處對傷者進行包扎并送至天津醫院;急救人員經與隧道公司現場負責人確認無其他人員傷亡后,其余4輛救護車離開。4名死者由工地負責人指派司機送往沙柳北路天盛殯葬服務處。
由于索明偉提供虛假信息以及于宏偉蓄意誤導相關政府部門核查人員前往其他地點核實,導致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東麗區人民政府均未在第一時間掌握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真實情況。
19時34分左右,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死者家屬報警稱,死者干活時因塌方受傷,醫院告知已有3人死亡。接報后,東麗區應急局及公安東麗分局的工作人員再次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核實。此時,索明偉承認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東麗區住房建設委、區應急局及公安東麗分局立即組織力量迅速開展現場封鎖、交通管制、信息核實、調查取證、人員控制和輿情監控等工作。
2.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處置情況評估
在反復核實確定事故傷亡情況后,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信息報送渠道通暢,信息流轉及時,應急指揮響應迅速,協調有序,應急處置措施得當。
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西側27米地連墻及20米冠梁下部的臨時支撐墻被全部鑿除、鋼筋被切斷,造成冠梁及部分地連墻失去支撐而失穩下滑側移,導致冠梁上部的磚砌擋水墻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屬結構頂板、通道和新風井內,砸中通道及新風井內正在進行清理作業的工人,是導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及相關單位存在的問題
1.隧道公司
(1)作為項目的實際管理單位對項目管理混亂。一是未按照《天津地鐵 4號線南段工程土建施工第 6合同段工程附屬工程冠梁及地連墻鑿除方案》(以下簡稱《鑿除方案》)施工;二是未對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三是對入場施工隊伍負責人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弄虛作假。
(2)事故發生后,相關人員未及時并如實上報事故情況,存在謊報事故的行為。
2.五市政公司
一是未依法履行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職責;二是項目經理未對項目進行實際管理,未履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中咨公司
一是未按照《天津地鐵4號線南段工程登州南路站附屬結構基坑工程監理細則》要求,檢查總承包單位對入場的施工人員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情況;二是在發現施工人員未按照《鑿除方案》實施作業的行為后未予以制止;三是在明知五市政公司違法分包的情況下,沒有制止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
4.城建集團公司
一是組織五市政公司將第6合同段工程違法分包給隧道公司;二是督促檢查不力,未發現所屬施工企業對分包單位未開展技術交底及安全培訓教育。
5.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履行建筑行業和建筑市場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2021年對地鐵4號線登州南路站進行春季開復工項目檢查和日常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工作不認真、不細致”、“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處理”等問題;在開展監督檢查過程中未依法查處五市政公司將第6合同段工程違法分包給隧道公司的行為。
6.事故相關單位存在的其他問題
中亞世紀公司涉嫌違法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五市政公司涉嫌違法分包,上述問題移交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法查處。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認定,天津市地鐵4號線登州南路站“10·12”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處理情況和建議
(一)刑事責任追究情況
1.隧道三分公司經理兼項目經理張慧軍,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員于宏偉,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批準逮捕。
2. 隧道三分公司副經理徐寧,隧道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郭春林,隧道公司總經理索明偉,隧道公司副總經理馬建僑,施工隊負責人邢青明,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
1.企業:隧道公司、五市政公司、中咨公司、中煤中原公司、城建集團公司等有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及組織處理。
其中隧道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郭春林,總經理索明偉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隧道公司參與五市政公司的違法分包活動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授意謊報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2.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軌道交通工程執法支隊支隊長劉寶昌,檢查一組組長王斌分別給予組織處理。
(三)行政處罰建議
1.隧道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給予罰款人民幣200萬元的行政處罰;隧道公司的有關人員故意隱瞞事故亡人的事實,謊報事故情況,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建議對隧道公司給予罰款人民幣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建議對隧道公司進行合并處罰,罰款人民幣400萬元。
隧道公司主要負責人郭春林,總經理索明偉,隧道三分公司經理張慧軍,副經理徐寧,項目施工員于宏偉等人,因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未按規定向事故發生地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五市政公司、中咨公司因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上兩公司有關人員,因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其他處理建議
1.建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向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2.建議軌道交通集團向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3.建議城建集團公司向市國資委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4.建議地鐵集團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事故警示
此次事故反映出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分包工程,違法允許自然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不按方案施工,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弄虛作假,故意瞞報謊報事故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政府部門監管責任不落實,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工作不認真、不細致,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處理等問題;未及時發現并查處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在我市建筑施工領域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近期,國務院安委會制定了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條措施,明確提出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嚴厲查處違法分包轉包和掛靠資質行為、切實加強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重拳出擊開展“打非治違”、嚴肅查處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行為等重要手段和措施。下步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我們要堅決抓好落實。一是要督促施工單位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嚴守安全生產紅線,依法依規開展項目建設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強化對工程項目的管理,嚴格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格審核,相關負責人依法到崗履職,嚴禁“以包代管”,堅決杜絕出借資質、違法分包等行為的發生;要加強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方案進行施工,強化對施工現場的統一協調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二是監理單位要提高監理能力水平,落實安全生產監理責任。規范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監理人員,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監管檢查,嚴格按照項目監理細則中明確的施工安全監理措施實施監理,對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或者事故隱患未消除而進行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工整改,并下發監理通知書,對拒不整改的,要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進行報告。三是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政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各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嚴厲打擊出借資質、違法分包等行為,強化安全意識,壓實各環節責任,嚴格監管,堅決遏制事故發生。
下載附件

青島市海慈醫療集團 本部地址:青島市市北區人民路4號
門診服務臺電話:0532-83777856(服務時間:周一至周日8:00-17:00)
預約掛號咨詢電話:0532-83777800/83777801(服務時間:周一至周日8:00-17:00)
行政總值班電話:0532-83777527 院長熱線:17669757858
南院區:青島市市南區棲霞路18號
西院區(青島市第五人民醫院):青島市市南區嘉祥路3號
醫患溝通辦公室電話:83777016("紅包"治理專項投訴電話) 受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8:00—12:00,13: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