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21年修訂版全文)
發布時間:2022-09-1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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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以志愿兵役為主體的志愿兵役與義務兵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條 兵役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堅持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堅持與國防和軍隊建設相適應,遵循服從國防需要、聚焦備戰打仗、彰顯服役光榮、體現權利和義務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第六條 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軍人;預編到現役部隊或者編入預備役部隊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
第七條 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同時享有公民的權利;由于服兵役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 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于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
第九條 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兵役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加強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設,采取有效措施實現有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推進兵役信息收集、處理、傳輸、存儲等技術的現代化,為提高兵役工作質量效益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兵役宣傳教育,增強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識,營造服役光榮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三條 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建立功勛的,按照國家和軍隊關于功勛榮譽表彰的規定予以褒獎。
第二章 兵役登記
第十五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按照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進行初次兵役登記。
第十六條 經過初次兵役登記的未服現役的公民,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其進行預備役登記。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士兵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退出現役的軍官自確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安置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進行兵役登記信息變更;其中,符合預備役條件,經部隊確定需要辦理預備役登記的,還應當辦理預備役登記。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兵役登記工作。
第三章 平時征集
第二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研究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六周歲。
第二十一條 經初次兵役登記并初步審查符合征集條件的公民,稱應征公民。
第二十二條 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被征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招錄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兵員征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征。
第二十四條 應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監察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二十六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第二十七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經批準可以選改為軍士;服現役期間表現特別優秀的,經批準可以提前選改為軍士。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軍士。
第二十八條 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
第二十九條 士兵服現役的時間自征集工作機構批準入伍之日起算。
第三十條 依照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退出現役的士兵,由部隊會同兵役機關根據軍隊需要,遴選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合擔任預備役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經過預備役登記的公民,符合士兵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會同兵役機關根據軍隊需要,遴選確定服士兵預備役。
第三十二條 預備役士兵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章 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三十四條 預備役軍官包括下列人員:
第三十五條 軍官服現役和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現役軍官按照規定服現役已滿最高年齡或者銜級最高年限的,退出現役;需要延長服現役或者暫緩退出現役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退出現役的軍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經過預備役登記的公民,符合軍官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會同兵役機關根據軍隊需要,遴選確定服軍官預備役。
第六章 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
第三十九條 學員完成學業達到軍隊培養目標的,由院校發給畢業證書;按照規定任命為現役軍官或者軍士。
第四十條 學員未達到軍隊培養目標或者不符合軍隊培養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發給相應證書,并采取多種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學員,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安置。
第四十一條 學員被開除學籍的,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軍隊院校從現役士兵中招收的學員,適用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七章 戰時兵員動員
第四十四條 在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采取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后,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必須依法迅速實施動員,軍人停止退出現役,休假、探親的軍人立即歸隊,預備役人員隨時準備應召服現役,經過預備役登記的公民做好服預備役被征召的準備。
第四十五條 戰時根據需要,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放寬征召男性公民服現役的年齡上限,可以決定延長公民服現役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戰爭結束后,需要復員的軍人,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復員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現役,由各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撫恤優待
第四十八條 預備役人員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享受國家規定的伙食、交通等補助。預備役人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所在單位應當保持其原有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預備役人員的其他待遇保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醫療、金融、交通、參觀游覽、法律服務、文化體育設施服務、郵政服務等方面享受優待政策。公民入伍時保留戶籍。
第五十條 國家建立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現役軍官和軍士的子女教育,家屬的隨軍、就業創業以及工作調動,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
第五十二條 預備役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致殘、犧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九章 退役軍人的安置
第五十四條 對退出現役的軍士,國家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條 對退出現役的軍官,國家采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殘疾軍人、患慢性病的軍人退出現役后,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過慢性病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經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發展改革、公安、退役軍人工作、衛生健康、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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